近日,在武乡县人民检察院的有效监督下,一名被撤销缓刑多年但未被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收监。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社区矫正对象任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武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任某到县司法局办理了入矫手续,但自2016年2月26日起,任某却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5月25日县司法局书面建议县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任某的缓刑,2016年6月1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任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裁定,并将相关文书送达县司法局。
2023年6月,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清理活动,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任某被撤销缓刑后,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被收监执行。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及最高检关于集中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精神,依法监督县公安局对罪犯任某加大抓捕力度,在县司法局协助下,通过上门抓捕、定点蹲守、让村干部协助劝投等方式,于2023年6月12日,将罪犯任某抓捕归案,并于下午15时押送至襄垣县看守所收监执行。期间,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全程跟踪监督。
目前,罪犯任某被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为维护监管秩序,我院驻所检察室通过谈心谈话的方式,向任某重申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以及逃避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在检察官有效释法说理下,任某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合格公民。
检察官说法
判处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不等于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绝不可触碰无形“高压线”。任某被宣告缓刑,本应该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积极配合监管,但其心存侥幸,最终为挑衅法律底线的行为“买单”。
在此告诫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珍惜改过自新机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规定,切莫再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