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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泽州:公益诉讼“亮剑” 向非法占用耕地说“不”
时间:2023-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3年,牛某某出资在泽州县金村镇某村建洗煤厂。2015年3月,牛某某注册成立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情况下,该公司采取平整土地、安装钢结构煤棚等方式对洗煤厂进行扩建。2017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扩建洗煤厂过程中占用一般耕地共计40.188亩。经鉴定,该公司占用的一般耕地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2022年7月20日,泽州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在案件初查阶段,泽州县检察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公安机关共同实地走访,运用无人机对涉案地进行航拍,收集固定违法占地等证据,同时召开现场会,就该案占地情况、拆除难度以及土地复垦进行探讨,最终一致认为:该案是典型的耕地“非农化”行为,对此违法行为应坚持“零容忍”态度。

2022年7月27日,泽州县检察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立案。在公告期间,考虑到涉案土地归属于泽州县金村镇某村,泽州县检察院专门向其村委会送达督促起诉意见书,经该村确认,不予自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审查起诉期间,为对该违法占地实施土地复垦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相关公司,编制完成《土地复垦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经评估,复垦项目预算共计342.4565万元,土地复垦设计费及鉴定费共计18.9573万元。同时,为确认涉案企业是否有能力缴纳土地复垦费,泽州县检察院依法向县税务局调取该企业应缴税款和资产负债等证据材料,全面掌握涉案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

为了让当事人主动拆违、修复被破坏的耕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接刑事检察部门,提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考量内容的建议。2022年9月20日,泽州县检察院在依法对牛某某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时,通过释法说理,牛某某认罪悔罪,表示愿意土地复垦,且拆除工作已经着手。

2022年11月2日,泽州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牛某某对非法占用的40.188亩耕地进行复垦并验收,且缴纳土地复垦设计费和鉴定费。如逾期未能按照要求复垦,缴纳土地复垦费342.4565万元。

开庭审理前期,涉案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案》的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金额,自愿先行缴纳部分土地复垦费68.4913万元。2022年12月30日,县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承担相应刑事处罚,并支持泽州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牛某某被判处缓刑,为真正将生态修复落到实处,泽州县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主动对接县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与社区矫正协作的意见(试行)》,其中就被判处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此期间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案中,牛某某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县司法局专门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将开展土地复垦,履行生态修复情况纳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考核内容,督促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泽州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此次事件的发生与金村镇某村土地承包存在监管漏洞有关,且在洗煤厂扩建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彻底的情况,从而导致非法占用耕地的面积持续扩大,生态环境受损状况日益加剧。针对此情况,泽州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建议对辖区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日常巡查监管和严格执法制度,完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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