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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保险款何以屡被挪用
时间:2016-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农合保险款何以屡被挪用

---新农合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直困扰中国百姓数十年。如今国家向医疗保险领域实施政策倾斜,为农村医疗系上了保险栓。农民可以通过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障自身就医看病的权利。但这项惠农政策在执行中,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挪用犯罪,置该项资金于风险之中,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给财政资金管理留下了很大隐患。

一、基本案情

崔某利用其在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中心担任某乡镇经办员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收取的医保款存入其妻工作所在的信用社开设的个人账户,并用于完成其妻子在该信用社的存款任务,金额约60余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魏某,某乡财政所所长;马占文,某乡农村信用社主任。魏某作为乡财政所所长,将收取的医保款等存入个人存折,并将该公款挪用给马某,马某先后7次挪用62万元向其他银行购买残币,用来完成残币任务,两次将38.5万元取出用于减少信用社现金库存,还将32万元取出后又归还到魏某存折中,用于完成存款任务,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案件特点

(一)周期长、行为发生次数多、金额大。

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从2011年持续到2013年,嫌疑人马某利用魏某的存折连续支取款项共计11笔,且支取金额高达170余万元。嫌疑人崔某也是从2012年开始,连续三年将收取的医疗保险款打入个人账户内,共计60多万元,存款次数至少5次。此类案件周期长、犯罪行为发生次数多、金额大,却一直没有收到任何风险预警,说明此类惠农款项管理中存在较大的制度漏洞。

(二)图“方便”公款私存,为挪用公款留下操作空间。

魏某在收取农村医疗保险时,以自己名字开存折,专门用来管理农村医疗保险和农作物保险。2011年和2012年为方便各村交款,把存折交给了信用社人员马某。2012年、2013年、2014年都是经办人马某以魏某名义私自取出各村会计缴纳的医疗保险款等款项。而在崔某一案中,201212月份,经办人经涌泉乡村干部反映财政所不愿一笔一笔收医疗款后,乡财政所会计、分管副乡长、县新农合中心主任沟通后,崔某在涌泉乡信用社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一张存折,暂时存放新农合医疗保险款。在两起案件中,都存在收款人员为了一时的方便,而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忽略了公款私存带来的职务犯罪风险,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埋下了导火索。

(三)款项负责人与金融机构人员为私利内外勾结,“互通有无”共同犯罪。

涉案的两名嫌疑人分别于2010年、2012年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存折,用于管理农村医疗保险等。所不同的是魏某一案中,魏某作为财政所所长将存储的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存折交给信用社的马某,由马某来支配使用。而崔某一案中,崔某作为经办人是将收缴的新农合医疗保险费交给妻子完成储蓄任务。但二人都将该项公款存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中关于严禁以个人名义私存资金或违规滞留的规定,并且与金融机构人员内外勾结,在使用该笔款项时,没有严格地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完成工作任务,随意转入转出公款资金,并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影响到医疗保险款等国家公款的正常管理秩序,进而触犯到法律。这种公款私存的行为经嫌疑人咨询相关监管人员后得到默许,更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金融管理人员冒用客户签名,为私利违规操作。

上述两案中,实际直接操控资金的金融人员都知道手中的款项系公款,不仅没有及时对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提醒,反而利用直接操控公款的便利冒用客户签名,违规操作使用公款。马某长期保管魏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缴纳款项的存折,并经常性地取出存折中的公款完成金融系统下达的工作任务;而崔某同样将收取的医疗保险款存入其妻子所在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为其妻子完成金融机构下达的任务而违规使用公款。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图省事”公款私存,漠视规章制度。

涉案当事人都存在公共款项暂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一次缴清的情况,而选择了开立个人账户进行暂存。但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不能私立个人账户,更不能用公款挪作他用。发生类似的案例,其主观意识上还是存在对规章制度的漠视,思想上没有对规章制度产生敬畏感,没有从意识根源处认识到规章制度的执行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的重要意义。

2、为私利投机取巧,随意违规操作。

涉案当事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里应外合,随意用公款完成布置的金融任务,保证金融工作人员工资的足额发放,保证不会因任务未完成而带来惩罚。这种谋取私利的行为,在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财政资金管理秩序,严重的可能影响到投保人个人保险金的偿付。而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将用于储存公款的个人账户私自存放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手中,导致公款的存取成了随时可以实现的事情,增加了管理中的风险。

3、少不了总数,用用无所谓。

不管是涉案当事人还是参与者,都在主观上存有少不了公款总数,只是用一用,不会短一分钱的错误认识,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其进行了违规操作,并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上述两案的涉案金额都不是小数目,而且挪用周期也不只是十天半个月,错误的认识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也促成了嫌疑人私欲不断膨胀,玩弄手段运用公款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二)客观原因

1、财政监管人员或者疏于监督,或者自己明知故犯。

财政所相关人员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在专项资金的保存管理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对经办人员的咨询无法明确回答,或者自身作为监督者违反规定挪用专项资金,出现监督盲区。有的村还存在收缴的医疗保险款没有及时交到财政专户,而被村干部私自挪用的情况。

2分管领导对新农合医疗款的缴纳监管不严格。

分管新农合医疗工作的乡领导对财政所人员、新农合医疗经办人员的个人开户行为不清楚、不了解,没有及时予以提醒制止,而是偏重于安排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着重于保证钱款的数额,忽视了钱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3、新农合中心对个人户转交公款未及时预警并监督纠正。

崔某的供述中表示其在将医疗保险款存入个人账户时,曾征求过乡财政所、县新农合中心、分管乡镇领导等的意见,但均没有对个人户转款提出明确的否定意见,也没有提出科学合理的做法。魏某作为财政所所长,是收取医疗保险款和农作物保险款的直接承办人,其分管乡镇领导对这两项保险款项的管理工作不了解,农合中心对保险款项的管理制度又不健全不完善,对此类行为没有明确予以禁止,造成了监督的真空地带。

4、“公款私存”的管理模式增加了犯罪发生的概率。

在预防调查中发现,墨镫乡、涌泉乡、韩北乡三个乡镇都存在将医疗保险款存入个人账户之后转交的情况,但其中发生职务犯罪情形的就有2家,占66.7%,说明公款私存的管理模式极易诱发职务犯罪。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巨额的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而且存款人完全可以自由的支取,不受到任何制约,那么当第一次的不法行为尝试获得成功后,就会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向,最终形成挪用公款的犯罪动机。

5、金融机构任务安排的不科学性成为犯罪诱因。

在案件查办中,出现了多次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挪用行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金融管理系统中机制的弊端。比如,没有完成100万元的储蓄任务就不能竞争上岗的;兑换残币和下库存的任务若完不成可能会面临惩罚的等等,在这种压力下,部分金融系统人员为了完成上面的任务,主动与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勾结,利用巨额公款来完成自身的任务。储蓄任务层层下达,且建立奖罚制度,致使储蓄人员对公款私存现象视而不见,甚至强拉单位款项存入储蓄,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任务”成为了挪用公款犯罪发生的主要诱因。

四、预防此类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新农合医疗保险等费用收缴程序,杜绝公款私存。

要规范新农合医疗款收缴的每一个环节,在进入财政专户前,该笔款项应存入乡镇专户或村委专户,另外要严格医疗款缴纳期限,规范补交、缓交的程序和范围。在进入财政专户前,财政所相关人员要审核把关,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新农合医疗款专户的审计核查,确保款项及时上交,确保医疗保险可以及时补偿到位。

(二)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新农合医疗款等款项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

新农合医疗款等款项的收缴要经过村干部、新农合医疗机构经办人员、财政所等部门人员之手,之后拨入新农合财政专户。由于新农合医疗专项资金涉及面广、人员众多、每年一交等特点,在款项管理中表现的分散、周期性短、不好集中等,经手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谨小慎微,在细节上把好法律关口,立足自身的本职岗位,尽到职责。同时应及时对金融机构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其明法纪、早警醒,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监督管理。

在医疗保险款等款项的收缴中,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对款物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把关,相关负责人要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意识,强化主体责任,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保证各类款项可以真正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群众在依法行政中得到实惠,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改善金融管理秩序,设置科学考评任务。

形式上任务的完成,实质上储蓄的存款并没有一丝的增加,没有为国家经济运行带来任何的好处,没有符合制定该项考核任务的实质目的,反而是影响到了资金管理的正常有序开展,并且任务的存在会促使金融工作人员与国家人员勾结。建议金融系统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金融储蓄任务,保证金融管理秩序科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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